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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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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学习]法考客观题(202586)半岛体育- 半岛体育官方网站- 半岛体育APP下载

  A项考查代理的适用范围,关键词为“冒用”“姓名”“领取”和“据为己有”。领取稿酬系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制度。甲的行为在性质上可从两个维度来认识:其一:;甲冒用乙的姓名领取稿酬,构成对乙姓名权的侵权(冒用/假冒他人姓名)。其二:;甲将乙的稿酬据为己有,显然又构成了不当得利。无论是侵权行为抑或不当得利,在性质上均系事实行为。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代表与代理的区别,关键词为“董事长”。某公司的“董事长”属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无权代表”而非“无权代理”。当然,如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表权则构成表见代表。一言以蔽之,代表制度与代理制度乃楚河汉界之关系,切莫混淆。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代理的适用范围,关键词为“冒充”和“求职面试”。求职面试虽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依据其性质必须亲自实施不适用代理。本题中,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的行为亦属于侵犯丁某姓名权的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无权代理的认定,关键词为“代收”“谎称”和“代为付款”。该项错误率极高,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且看萌主分析:关某(行为人)并未基于李某授权取得委托代理权,却以李某名义与第三人(推销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为无权代理。如李某追认,法律效果归李某;如李某不追认,关某的损失向推销员追偿(因为推销员系“谎称”)。故D项正确,当选。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不论雇员职务侵权的主观状态如何,都只能由接受劳务方乙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丙、丁系乙的雇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甲打伤,依法应由乙(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当选;A、B、C项错误,不当选。

  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项考查著作权的归属,关键词为“享有”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创作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本题中,小刘是小说《隐形翅膀》的创作者,因此,小刘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著作权的归属,关键词为“不享有”和“未发表”。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故B项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关键词为“无效”和“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本题中,9岁的小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转让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转让合同效力待定。小刘的父母(法定代理人)反对(不追认)该转让行为,因此,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自始无效。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解析】 选项A错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商事包含契约和非契约性的商事关系,违约责任显然属于可仲裁范围。

  选项B正确。名称不准确,但是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中国贸仲”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常规简称,由此应当认定双方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选项C错误。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约定,如果补充约定明确了,那就是有效的。“任何”情况下都无效,显然不够准确。

  选项D错误。仲裁机构和法院均有权判定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国甲公司和希腊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适用欧盟法,关于该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A正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的范围。

  选项B正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外国法。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外国法,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的,由法院、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负责查明,谁受案谁查明。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欧盟法,所以应当由当事人负责查明。

  选项C错误。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法院可根据诉求及案情,在“作出判决时”确定合理费用的负担。简而言之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法院定。

  选项D错误。我国立法中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法律的范围没有限制,而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对我国未生效的国际条约,只要该条约不违反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尽管中国不是欧盟成员国,并不影响当事人选择欧盟法。

  甲公司向河流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导致河流污染严重,当地环保组织“绿色家园”对甲公司提起公益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绿色家园”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可以受理下列哪些起诉?

  首先,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公益诉讼,在开庭前没有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在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对于甲公司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绿色家园”组织已经提起公益诉讼,且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其他环保组织“蓝色天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A选项错误。

  其次,公益诉讼的受理与裁判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故养殖户张三可以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不受公益诉讼的影响,B选项正确。

  再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绿色家园”已经对甲公司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故检察机关不能对甲公司的上述行为提起公益诉讼,C选项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补充性,C选项表述错误。

  最后,甲公司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对此,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机关,有权对此提起公诉,D选项正确。

  孟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推介确认合同》,孟某通过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小程序找有意向的客户。得知杨某有购房想法,孟某从中斡旋,积极使杨某与房地产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杨某却将房屋登记在其女儿名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服务性合同)。中介人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和“牵线搭桥”作用的中间人。主要包括两类,即报告中介/指示中介(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和媒介中介(为促成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在双方之间进行周旋/斡旋)。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对中介人的资格进行限制,自然人也可以进行中介服务。本题中,孟某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推介确认合同》属于典型的媒介中介合同(题目中的关键词为“斡旋”)。

  在媒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而且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由于有了中介人的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人和第三人双方发生了法律关系,委托人和第三人都因此而获益。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外,中介人的报酬原则上应由因媒介中介而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和第三人双方平均分担(《民法典》第963条)。

  跳单,又称“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民法典》第965条)。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有三:(1)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中介服务;(2)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具有因果关系);(3)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本题中,杨某将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的行为构成“跳单”,依法应当向中介人孟某支付报酬。

  据此,在媒介中介成功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和杨某均应当向孟某支付报酬。故B、C项说法正确,当选;A、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张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张某持股10%,王某持股90%,王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对外捐款。在某慈善晚宴中,王某欲代表甲公司向某扶贫慈善基金会捐款50万元。就此捐赠事项,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在王某同意、张某反对的情形下作出股东会决议,随后王某代表甲公司与该扶贫慈善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项,甲公司有关捐赠的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股东张某有权在决议作出后的6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A项正确。

  B项,甲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捐赠内容,属于意思自治事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B项错误。

  C项,王某执行职务时违反了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

  D项,甲公司对于扶贫慈善基金的捐赠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则,D项错误。

  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后到期,工商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因急需用钱,将该汇票向丙进行了贴现,获得资金95万元,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向工商银行主张付款,因为甲的账户资金不足,被工商银行拒付。丁经营管理混乱,一年后丁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仍未主张追索权。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项,因为票据的无因性,当工商银行承兑后成了第一顺位付款的义务人,到期应对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出票人甲的账户资金不足,并非工商银行抗辩的法定理由,A项错误。

  B项,工商银行拒绝付款后,丁应向其前手义务人主张追索权,而工商银行只是付款请求权的对象,不是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所以工商银行不再承担票据责任。但工商银行如果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工商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项正确。

  C项,贴现体现的是背书转让的法律关系,乙向丙贴现,提前获得相应的现金,需要向丙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贴现息),丙将扣除贴现利息后的金额支付给乙,并没有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C项错误。

  D项,因为丁超过了向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时效(6个月)【出票人2年的时效】,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乙无需对丁承担票据责任,D项正确。

  飞扬租车公司将一辆汽车租给尤某长期使用,某日尤某将车驶入某大厦地下停车场,未及时取车,便因违法被行政拘留。期满后尤某前往取车,因未交费,停车场锁住了车轮胎。数日后,尤某趁人不备砸开锁冲破关卡开走该车,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本题综合考查民事留置权、留置权的消灭以及合同相对性原理。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首先,民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4)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题中,汽车的有权占有人尤某(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占有汽车)不交停车费,某大厦依法有权对动产标的物汽车行使留置权。因此,该停车场的锁车行为合法。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

  其次,留置权系占有型担保物权。虽然留置权人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是,留置权人是标的物的占有人。占有的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尤某趁人不备砸开锁冲破关卡开走该车,侵犯了停车场的留置权,停车场有权基于有权占有人的身份请求尤某返还车辆。故B、C项说法均正确,当选。

  最后,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是尤某和某大厦停车场。该停车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尤某请求支付停车费,而无权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飞扬公司请求。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乙与丙是亲兄弟,其父甲过世后,留有房屋一套。乙伪造遗嘱,将本该归丙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20年1月,乙创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房屋出资,于2020年1月1日将该房屋交付给该公司,2020年5月1日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丙发现后,要求该公司返还房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项,本案中乙伪造遗嘱,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将该房屋无权处分给公司,因为乙是公司的创办人,所以乙知情视为公司应当知情,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该房屋应归丙所有,公司应该将房屋返还给丙。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如果该房屋原归乙所有,乙用此房屋出资设立公司,依法应该交付并登记来完成出资。但本案中,2020年1月1日交付,彼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乙的实缴出资并未完成,所以以分红为核心的股东财产权,乙不能行使。待2020年5月1日,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后,乙的房屋出资程序履行完毕,乙有权主张自交付起享有股东权利。毕竟自交付起,公司已经实际享有该房屋的经济权益。总之,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既需要交付又需要登记才能转移财产权利的非货币出资的,奉行“交付原则”,即交付且登记后,自交付时起算实缴出资,享有相应股权。C项正确,D项错误。

  张某因为侵权纠纷起诉李某, 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损失 2 万元, 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 李某向张某赔偿 1. 2 万元, 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 求未做判决。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请 求法院改判李某向张某赔偿损失2万元。 二审法 院维持 1. 2 万的判项, 同时判决李某向张某赔礼道歉。 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C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作出判决, 对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首先,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赔偿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仅对赔偿损失这一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遗漏了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显然,基于两审终审制度,对于一审遗漏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只能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次,张某仅仅是对一审判决中赔偿损失的判决内容提起上诉,基于处分原则,二审法院只能围绕这一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赔礼道歉这一请求,二审法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维持1.2万元的判项的做法没有问题,但直接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做法错误。

  A、B选项考查二审审理范围的第一个限制,二审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二审法院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本案不存在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二审法院只能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二审法院超出上诉请求作出判决的做法错误。A、B选项正确。

  C、D选项考查二审审理范围的第二个限制,对于一审遗漏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甲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协议设立住所地在中国C区的中外合资D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甲国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争议,A公司诉至甲国某法院。由于中国B公司未出庭也未作出任何回应,甲国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缺席判决。现A公司欲根据甲国和我国之间的双边协议申请承认和执行该甲国法院的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A正确。本题中的案件是A公司诉B公司。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本案中B公司为被申请人,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显然有权受理申请。

  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书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条约规定的其他文本。这里的“其他文本”一般多指双边协议中的特殊规定。

  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中,如相关案件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可认定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没有适当的管辖权。从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缺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必须提供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除非判决、裁定中已经予以说明。本题中显然没有证明和说明的情况,所以我国法院有权以缺席判决为理由拒绝。

  郭蓉和王倩设立火凤凰火锅店(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分别是80%和20%,合伙协议约定郭蓉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后郭蓉聘请国外留学回来的表妹小黄担任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火锅店的运营事务。王倩后来得知此消息但未对此事表态。小黄大胆的更换了火锅店的大厨和服务员,火锅店生意日渐好转,终扭亏为盈。一年后,为扩大火锅店的规模,小黄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小李借款100万用于火锅店的经营,并以火锅店的店面做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命题陷阱]本题的关键是小黄的聘任流程存在修正的过程。聘请他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属于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事项,郭蓉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无权单独聘任,王倩知情后未表态,应认定王倩对此有追认的事实,所以王倩追认后,小黄作为经营管理人的聘任合法有效。另外,更换大厨和服务员、借款等属于正常经营范围,经营管理人在职权范围内可决策。但抵押店面作为“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经营管理人员无权自行决策。

  [解析]本题针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及职权展开考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郭蓉作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并无单独决定聘请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利,其越权聘任的情形被王倩知情后,王倩未表态视为对此聘任结果的追认,故此时的聘任生效,C项正确;

  用合伙企业店面设定抵押系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的行为,依法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小黄作为经营管理人员无权实施此行为,A项正确;

  更换大厨和服务员以及借款均属于合伙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无法定特殊情形,小黄作为经营管理人员被授权全权负责火锅店的运营事务,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实施此行为。所以B、D项说法错误。

  孙某诉朱某借款合同一案中,朱某得知人民陪审员唐某私下会见孙某代理律师李某,故申请唐某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回避。首先,唐某是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故A选项正确;同时,虽然唐某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但是当事人并不一定向院长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向合议庭提出,由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人民陪审员唐某是否回避,故C选项错误。关于回避申请的提出,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需要说明理由,二是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在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故本题D选项申请回避须说明理由的表述是正确的。关于救济,申请人对驳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被决定回避的人对回避决定不能申请复议,故本题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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